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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市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六大”突出问题

2016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着力解决“未批先采”、“擅自采购”、“分割采购”、“先中标、后追加”和履约验收不认真等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阿克苏市进一步严明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确保政府采购市场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一、严明集中采购审批纪律,杜绝“先斩后奏”违规违纪情形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阿克苏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等规章制度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对以“领导交办”或“紧急情况”等为由“先斩后奏”违规情形的,将直接以情况通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严明分散采购审批纪律,杜绝“擅自采购”违规违纪情形

  采购单位严禁私自进行分散采购,因不可预见性、突发性、涉密性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分散采购的申请,办理分散采购的审批手续。否则,一律按“擅自采购”处理,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同时将削减采购单位下年度等额部门预算资金。 

  三、严明政府采购预算纪律,杜绝“规避招标”违规违纪情形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初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单位项目特点,科学合理上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严禁人为拆分项目计划规避招标采购行为,一经查出,削减单位本年度违规项目两倍金额部门预算资金,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严明工程类项目采购纪律,杜绝“先低价中标,后随意追加”违规违纪情形

  原则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后不得办理追加,尤其要坚决杜绝超过中标金额10%以上的项目追加,从源头上彻底治理“先低价中标,后随意追加”违规违纪情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须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各业务主管科室联合核实后出具相关意见,报请分管的市领导签批意见,并报分管经济和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追加,且追加金额不得超过10%。如因重大变更且追加金额超过10%以上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五、严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纪律,杜绝“高价预算,天价成交”违规违纪现象

  在办理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前,采购单位必须成立询价小组,至少与三家以上供应(服务)商进行询价,拟定合理的采购预算,填写《询价单》、《阿克苏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方可办理采购手续,坚决杜绝“高价预算”的现象。特别是办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时,采购单位要根据当时市场价格与三家以上的定点供应(服务)商进行“二次议价”,确保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质量高、价格低、服务好。如果采购人不与定点供应(服务)商进行“二次议价”,将对相关责任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且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六、严明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纪律,遏制“偷梁换柱、以劣充好、账实不符”等违规违纪现象

  采购单位必须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采购货物、服务中的履约验收工作。自行履行项目验收时,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纪检部门、财务部门、项目使用人和熟悉掌握采购项目的技术人员至少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前期参与该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做为验收负责人)。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按照国家质检检验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定标现场宣布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验收时由采购单位通知市财政局采购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验收。如果出现“偷梁换柱、以劣充好、账实不符”等违规违纪现象,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且不予办理支付手续。